你不知道的冷知识 – Telegram
你不知道的冷知识
16.7K subscribers
10.8K photos
1.14K videos
371 files
6.8K links
冷知识分享
有趣的、无趣的、有用的、没用的知识
未来引入其他分类知识
投稿/合作: @inside1024_bot


内容来源网络
Download Telegram
苹果最新财报会议 cook表示明年初发售vision pro。

早期开发者已经搞出了一些有趣的应用。产品逻辑与AirPods Apple Watch 这种配件类产品的增长逻辑不同,需要门店的体验来驱动。

起步可能慢点,但表明是个独立的main device的定位。
👍1
宋朝世系表
👏1
两宋宫廷斗争派系
期待能在各个苹果实体店能体验👍
你以为你有自由意志,但其实你的意志一点都不自由,是受主宰控制的,而这个主宰,就是你曾经的一切。 我经常说,财运好的人,是不会睡大觉的。人们老是分不清因果,不知道哪个是结果,哪个是原因。是因为他命好,他才不会睡大觉,而不是因为他睡大觉,他才命不好。懂一些科学,少一些自大。
🤮2👎1
「“胖子”的血管」

BMI值大于等于28kg/m²可以诊断为肥胖;
BMI值在24kg/m²至28kg/m²之间属于超重;
BMI值在18.5kg/m²至24kg/m²之间则属于体重正常。

男性体脂率高于25%、女性高于30%则属于肥胖。

男性腰围85~90cm,女性腰围80~85cm为中心型肥胖前期;男性腰围≥90cm,女性腰围 ≥85cm为中心型肥胖。
👍3😱1
#法律知识

此种情形可以链接到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包含共同危险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共同侵权的,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刑法是保护法,因此违反刑法的前提一定是违反了其他部门法,以刑法保护的人身与财产法益为例,此种情形通常也会违反民法,即也会引起被害人或其亲属同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在我国,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须考虑污染者是否有过错,而且法律对其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是一种严格责任。因此上述行为人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领导人逝世的通告,大体有三类:
1、《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常用于正式公布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逝世的消息
2、讣告:依据重要领导人生前任职经历,在讣告前加上发布的主体,常见的是四套班子,军队领导人需加上军委。
3、逝世消息:一般政治家、社会知名人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下列人士逝世,下半旗志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四)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增强身体免疫力除了运动,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吗?(我加了运动好像免疫力也没有提高😭
🥰4💊2
《镇魂街》主创上台的时候我懵了,这个灵活的胖子还配过《雾山五行》的火行,叫郭盛,原来还配过《大理寺日志》、《赛罗奥特曼》…

握了个手,意满离
👍1
关于市面上一切含有“肽”字的护肤品,简单地说,是这么个事儿:

人体,是动物界持续进化6亿年的杰作,肠道专门用来吸收营养,但它不肯吸收绝大多数的肽;皮肤专门用来隔绝外界物质,效果好到你泡澡都会口渴。

所以居然有人在吹,说连肠子都吸收不了的东西,他的脸皮却能吸收进去,还吸收效率特别高,一路抵达真皮层……
咋说呢,这个破脸是真的没用了,撕下来扔了吧。

*又及,为啥有的商家会专门说“胜肽”呢?因为“肽”旧称“胜”,就像“酶”旧称“酵素”一样,这个话说出来,本身就是一种智商筛选:只有既缺乏生物知识,又不懂得信息检索的蠢货才会相信这样的广告,广告也就更会肆无忌惮地胡说八道了。

另外不得不再提一句“胶原蛋白肽”,市面上纯度最高的“胶原蛋白肽”产品,名字叫“明胶”,在酸奶和果冻之类的零食里面用作增稠剂,一种按吨卖的工业制成品,任何胶原蛋白肽产品,无论吹嘘得多么“小分子”,与这个用的都是同类工艺,甚至进的同一批货。
你感受一下这个行业的暴利已经到了什么样的地步,女人的钱被诈骗得何等惨烈。
7
#法律知识

002|民事权利能力:爷爷奶奶能给未出生的胎儿赠送“传家宝”吗?

👀按我们昨天学过的内容的理解,因为胎儿还没有出生,所以就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这样的赠与行为应该是无效的。 但是胎儿有“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所以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是受保护的。

👀那么,胎儿在出生时死去,赠与行为还有法律效力吗? 只要婴儿出来并有哭声,也就是法律指定的“出生”哪怕一分钟后死去,赠与行为有效,反之无效。

👀那么,爷爷奶奶能拿回自己的“传家宝”吗? 如果没有出生,胎儿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无效,可以拿回来,但只要“出生”过,对它生效的应该是《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第一优先级的继承顺序,是孩子的父母。

《民法典》相关条文: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