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英语:Rule of law;日语:法の支配),是政府守法。另一讲法是政府权力受制约,或说执政者被法律威胁。
虽然法治具体是什么会有差异,美国广泛使用的 Black's Law Dictionary 就提供了五个定义,但抽象地说,法治是法律原则,是说法律应该管治国家,与之对立的则是被实施管治机构权威的独立人员的任意决定管治。牛津英语辞典则说,它主要是指在社会中法律的影响力和权威性,特别是对行为的约束,包括管治机构人员的行为。
法治意指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接受法律的约束,包括立法者本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与独裁,集体领导,专政或寡头等统治者高于法律的状态(依据这些体制的定义未必如此,但它们却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这一特征)相对立。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健全或无知、腐败、缺乏对滥用行政处罚的纠正机制,如与法治文化相伴随的独立司法、针对不平的申诉权或选举权等,民主和专制体制中,都存在缺少法治的时候。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3%95%E6%B2%BB
虽然法治具体是什么会有差异,美国广泛使用的 Black's Law Dictionary 就提供了五个定义,但抽象地说,法治是法律原则,是说法律应该管治国家,与之对立的则是被实施管治机构权威的独立人员的任意决定管治。牛津英语辞典则说,它主要是指在社会中法律的影响力和权威性,特别是对行为的约束,包括管治机构人员的行为。
法治意指任何一个公民都应该接受法律的约束,包括立法者本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与独裁,集体领导,专政或寡头等统治者高于法律的状态(依据这些体制的定义未必如此,但它们却比较典型地反映了这一特征)相对立。由于法律本身的不健全或无知、腐败、缺乏对滥用行政处罚的纠正机制,如与法治文化相伴随的独立司法、针对不平的申诉权或选举权等,民主和专制体制中,都存在缺少法治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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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
法治(英語:rule of law)是与人治(英語:rule of man)相反之概念,亦很容易與以法而治或依法而治(英語:rule by law)這概念混淆。後者著重於製訂及執行法律條文,但法治則指以人权保障,和自由保障为前提和基础立法,以严格依法管治国家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与“宪政”紧密相关,其內涵不單是要求所有人民守法,更側重於法律對政府權力的控制和拘束。在法治基礎之下,政府只能依法律規定來懲處違法者,不能私自減輕或加重罰則,且即便政府自己違法亦將受罰。
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天赋权利。人权要求“把人当人”,是人的哲学。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权是最核心的自然权利,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
http://telegra.ph/%E4%BA%BA%E6%9D%8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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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天赋权利。人权要求“把人当人”,是人的哲学。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权是最核心的自然权利,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 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维护和保障人权是普世基本道义原则。政府或社会是否保障人权的常成为宪法、国际法及国际社会评判的重要规范性价值标准。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8年1…
Forwarded from Dying S.u. 夏语冰 DID + 躁郁症,晚死不如早死
对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讨论,自2008年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学理论的一个热点。从整体上看,宪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论争主要围绕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的宪法解释体制而展开。在讨论之初,合宪性解释方法被认为是一个法律解释原则,它虽然与宪法有关,但并不是解释宪法的方法,而是解释法律的方法,因此可以由法院在个案裁判中运用。[1]不过,人们很快发现,解释宪法乃是合宪性解释所无法绕开的必要环节,于是转而集中论证宪法第67条宪法解释权的性质和结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下,我国法院无权解释宪法,合宪性解释因此与我国无缘;[2]更多学者则持乐观的看法,他们或者主张宪法第67条并非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专属性的宪法解释权,[3]或者还进一步将宪法解释权区分为抽象的宪法解释权和具体的宪法解释权,认为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只是抽象的宪法解释权,它并不妨碍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可以解释宪法,合宪性解释自然涵括在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