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天赋权利。人权要求“把人当人”,是人的哲学。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权是最核心的自然权利,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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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人权(基本人权、自然权利及人类基本权利)是指“个人或群体因作为人类,而应享有的权利”人权的许多价值以强化人的能动性并以普世(或曰普适)原则要求所有人应享有此天赋权利。人权要求“把人当人”,是人的哲学。人权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尊严权及追求幸福的权利。人权是最核心的自然权利,没有人权,就没有自由、平等、民主、宪政和博爱。 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立了维护和保障人权是普世基本道义原则。政府或社会是否保障人权的常成为宪法、国际法及国际社会评判的重要规范性价值标准。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8年1…
Forwarded from Dying S.u. 夏语冰 DID + 躁郁症,晚死不如早死
对合宪性解释方法的讨论,自2008年以来已经成为我国宪法学理论的一个热点。从整体上看,宪法学界对此问题的论争主要围绕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的宪法解释体制而展开。在讨论之初,合宪性解释方法被认为是一个法律解释原则,它虽然与宪法有关,但并不是解释宪法的方法,而是解释法律的方法,因此可以由法院在个案裁判中运用。[1]不过,人们很快发现,解释宪法乃是合宪性解释所无法绕开的必要环节,于是转而集中论证宪法第67条宪法解释权的性质和结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我国现行宪法解释体制下,我国法院无权解释宪法,合宪性解释因此与我国无缘;[2]更多学者则持乐观的看法,他们或者主张宪法第67条并非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专属性的宪法解释权,[3]或者还进一步将宪法解释权区分为抽象的宪法解释权和具体的宪法解释权,认为宪法第67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只是抽象的宪法解释权,它并不妨碍法院在个案裁判中可以解释宪法,合宪性解释自然涵括在内。[4]